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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08  来源: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浏览次数:3049

前    言
为规范玻璃机械设备的制造,保证其质量,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各企业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情况,制定本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标准。
本标准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作出通用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韩江自动化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韩豪俊。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北京特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德佳玻璃机器有限公司、济南华亚现代机械有限公司、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王连起、王继友、白晓峰、乔  驰、刘长礼、 张佰恒、李  会、李红双、林  欣、郑健昕、金  成、郝向国、唐宝华、曾  瑞、韩金仓。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2007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立式方法生产中空玻璃的生产机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5226.1-2002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1647-1996  运输包装尺寸界限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3306-1991  标牌
GB/T4879-1999  防锈包装
GB/T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2894  安全标志
GB3786  噪声源声功率的测定——简易法
GB7251.1-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一部分 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T11944-2002  中空玻璃
3  定义和分类
3.1 定义 
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玻璃以立式工位经过清洗干燥、检查、上框、合片、压片、传送等工序制成中空玻璃主件的机械设备。
本机组主要由清洗干燥段、检查段、合片段、压片段、传送段等组成。
  清洗干燥段 :将玻璃进行清洗干燥的设备段。
检查段:检查、输送清洗干燥完毕的玻璃的设备段。
合片段:将玻璃和间隔框按技术要求组合在一起。
压片段:将合片后的玻璃组件压至设定厚度尺寸的设备。
传送段:可传送单片玻璃或组合好的中空玻璃。
3.2  分类
    根据压片段的压合方式分为板压式和辊压式。
4  型号、规格
4.1  编制规则
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型号由特征代号、主参数和特性代号或更新代号等组成。
 
□□□-□
                                  
                                  企业代号
      
特性代号或更新代号: 特性代号用大写拼音字母表示(“Z”表示从左至右,“Y”表示从右到左,…)
更新代号用Ⅰ、Ⅱ、Ⅲ…表示
                                                   
主参数:可加工玻璃最大高度的1/100mm

特征代号:“ZK”表示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

4.2  型号示例
最大加工高度为2000mm,板压式、从左到右传送的立式中空玻璃生产机组:ZK20BZ
4.3  常用规格
ZK15、ZK16、ZK18、ZK20、ZK25。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参数
5.1.1  单片玻璃厚度  3~12㎜
中空玻璃厚度  12~40㎜
5.1.2  最小加工尺寸  280mm×450㎜
5.2  一般规定
5.2.1  温度范围  10~35℃
5.2.2  湿度要求  ≤75%
5.2.3  海拔高度  ≤1000m
5.2.4  电源电压  380V±10%
220V±10%
5.2.5  电源频率  50Hz
注:出口设备应符合用户所在国的供电电源的电压和频率。
5.2.6  加工所使用的玻璃及辅助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5.2.7  用于制造中空玻璃生产机组的原材料、标准件和外购件应有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相应的许可证,并符合中空玻璃生产机组的设计要求。
5.2.8  清洗用水应为PH值6~8的中性水,电导率≤150µS/cm;清洗LOW-E玻璃应使用电导率≤30µS/cm的去离子水。
5.3  外观要求
5.3.1  表面漆层色泽应均匀一致,无堆积、剥落、起泡、划伤等缺陷。
5.3.2  电镀零部件镀层应均匀,无斑点、无剥落。
5.3.3  金属件无表面处理时应涂油防护,无腐蚀。
5.3.4  非金属件表面应清洁、无油污。
5.3.5  管线应排列整齐、美观,电线无裸露。
5.3.6  各种标志和标牌应清晰、醒目、端正、牢固。
5.4  设备性能
5.4.1  机械性能
5.4.1.1  传送辊轮上母线组成平面的平面度公差:0.5㎜/m。
5.4.1.2  玻璃传送平稳。
5.4.1.3  各传动机构动作平稳、可靠,无震动、发卡等异常现象。
5.4.1.4  凡与水有接触的部位应有防锈措施。
5.4.1.5  清洗干燥速度可调,清洗干燥完毕的玻璃表面应无水珠、水痕、污迹和划伤。
5.4.1.6  玻璃前定位和下定位准确安全可靠。
5.4.1.7  间隔框前定位和下定位准确安全可靠。
5.4.1.8  压制完毕中空玻璃的厚度偏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GB11944标准要求。 
5.4.2  电气性能
5.4.2.1  在检查段设检验灯。
5.4.2.2  电器应符合GB/T5226.1-2002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之要求。
电气控制系统 应符合GB7251.1-1997的相关规定。
5.4.2.3  接地保护性能
在设备的易见部位应设接地端子,并有接地标志
设备接地绝缘电阻≥1MΩ。
电气控制箱设接地,且各段要重复接地
5.4.2.4  保护装置
机组应有短路保护装置,过载或过热保护装置。
5.4.3  安全、环保
5.4.3.1  清洗部分入口设有防护栏或警示标识。
5.4.3.2  外露移动部位和可能导致人身安全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或防护装置。
5.4.3.3  在清洗干燥和压片机操作面板上设有急停开关。
5.4.3.4  机组噪声≤85dB(A)。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和试验仪器仪表
6.1.1  试验条件
6.1.1.1  试验环境应无外界强电、磁场干扰和有害气体。
6.1.1.2  在现场进行试验,样本距离周围墙壁应大于3m。
6.1.1.3  试验环境室内温度在10~35℃范围内。
6.1.1.4  所需压缩空气应在0.5~0.8MPa范围内。
6.1.2  试验仪器仪表量具见表1
表 1
仪器仪表、量具名称 规格 精度 备注
声级计 Ⅱ型或Ⅱ型以上 1级 
绝缘电阻表 500 V ±2%或2级 兆欧表
高压测试仪 3000 V -5000 V ±5% 
接地电流测试仪 25A,0.1Ω 1.5级 
泄露电流测试仪 0-20mA 小于5% 
卡尺   
水平仪   
水准仪   
角尺   
万用表   
直尺   


6.2  安全性能试验
6.2.1  绝缘电阻试验  在热态状态下,用500V兆欧表测定设备的带电体与外露非带电金属之间的热态绝缘电阻,应符合相应规定。
6.2.2  电气强度试验  用高压测试仪对设备的带电体与外露非带电金属之间施以50HZ正弦波,1500V(工频电压≤250V)或工频电压为两倍额定电压加1000V(工频电压>250V)历时1分钟电气强度测试,应符合相应要求。触摸屏、变频器、传感器和直流控制电路除外。
6.2.3  接地保护和性能试验
6.2.3.1  目测检验接地保护装置、标识等,应符合5.4.2.3的规定。
6.2.3.2  用接地电阻仪在接地端子与外露非带电金属之间测量接地电阻。应符合5.4.2.3的规定。
6.2.4  保护装置试验
检查各主要部位装有的短路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或过热保护装置,应符合5.4.2.4的规定。
6.2.5  噪声试验
在正常清洗干燥过程中,用声级计在距离地面高度1.2m,在设备外形尺寸中心线处,离设备轮廓1m,分别在设备前后左右四点的噪声值,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机器的噪声值。应符合5.4.3.4的规定。
6.3  机械性能试验
6.3.1  以水准仪、水平仪、直尺、角尺、靠尺、量规、塞尺检测,应符合5.4.1的规定。
6.3.2  目测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装置,应符合5.4.3.1、5.4.3.2的规定。
6.3.3  在正常开机情况下,按下急停开关,应符合5.4.3.3的规定。
6.4  外观和装配要求试验
目测检验,设备应符合5.3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种形式。
7.1  出厂检验
7.1.1  出厂的每台产品都应通过出厂检验,经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7.1.2.1  电器安全性能试验,受检产品必须符合GB5226.1-2002相关要求。
7.1.2.2  部件精度及安装精度测试,应符合5.4.1的规定。
7.1.2.3  空载性能试验,应无异常现象。
7.2  型式试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进行型式试验
在新产品首批样机产成之后;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有重大改动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试验按“5 技术要求”中所列各项逐项检验。检验结果填入“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单”。
8  标志、铭牌、使用说明书及产品随行文件
8.1  标志
对易危害人身安全和易导致使用不当的地方应有警示标识或警告标志,各种安全标识应符合GB2894规定。
8.2  铭牌
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
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
    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8.3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9969.1-1998的规定
8.4  产品随行文件
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装箱单
安装图
易损件目录或图册。
文件必须用防水、吸湿塑料袋装好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机器包装用木垫和气珠膜材料,附件、专用工具和备件用纸箱或木箱包装。要求符合GB/T13384的规定。
9.2  运输
机器运输时应防重压、碰撞,要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
9.3  贮存
9.3.1  机器应单台平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
9.3.2  长期贮存应采用防尘、防潮和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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