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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师

劳动关系协调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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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4

产品说明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解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我校现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经考试及格,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培训与鉴定内容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 综合评审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 综合评审 劳动关系协调员(3级):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 (一)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华夏玻璃网,广州市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学校,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华夏玻璃网,广州市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学校,取得本职业3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以上所称“本职业”是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工会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及其他经济类、管理类等人文社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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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市中大科教职业培训学校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4号大院19号三楼

所属行业:其他教育、培训

联系人:黄 先生

手机号码:13094718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