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470万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4月12日。
一、*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17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438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762万股,发行价格为28.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3,3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96.9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58,763.09万元,超过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额26,512万元的部分为32,251.09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 年4月6日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了天职皖QJ【2011】147号《验资报告》。
二、*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卫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张伯平、熊金峰、黄晓祖以及黄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自然人股东施卫东、彭仪、俞乐、施水和、张达、周卫忠、张伯平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4)本公司股东安徽省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
(5)公司股东北京橙金立方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金智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华明、潘晨军、凤阳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盛江、彭仪、俞乐、施水和、张达、黄小峰、虞志春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3名,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47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27%。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4月12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股)
备 注
1
俞乐
100,000
100,000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注1)
2
彭仪
100,000
100,000
董事、副总经理(注1)
3
张达
100,000
100,000
董事、副总经理(注1)
4
施水和
100,000
100,000
副总经理(注1)
5
虞志春
100,000
100,000
6
黄小峰
100,000
100,000
7
盛江
1,000,000
1,000,000
8
潘晨军
300,000
300,000
9
陈华明
1,500,000
1,500,000
10
深圳市金智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00
11
凤阳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3,500,000
3,500,000
(注2)
12
北京橙金立方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00,000
1,600,000
13
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200,000
5,200,000
合计
14,700,000
14,700,000
注1: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俞乐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彭仪;董事、副总经理张达先生;副总经理施水和先生分别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注2:凤阳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 日将所持有德力股份的350万股全部质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质押期限为三年。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