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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认定条件双软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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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潮信云计算有限公司    联系:13864198606(卢经理)

发布日期:2022-05-02  浏览次数:101

双软企业 增值税开票13%,下游企业抵扣13%。在开票日的下一个报税期,享受退税10%。也就是增值税开13%的发票,只需要交3%的税。企业所有得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也就是自有利润开始年,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减半后比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低。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中文名软件企业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主要经营收入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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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背景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New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_认定条件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_山东潮信云计算有限公司,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认定条件编辑 播报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已经改变,具体以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双软企业 增值税开票13%,下游企业抵扣13%。在开票日的下一个报税期,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_在线办理双软企业流程过程_山东潮信云计算有限公司,享受退税10%。也就是增值税开13%的发票,只需要交3%的税。企业所有得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也就是自有利润开始年,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减半后比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认定通知各省经信委发布了《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13年度双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做了具体安排。一、政策依据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二、认定机构北京市经信委负责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委托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三、认定办法1、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认定的、且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的企业,按照旧办法年审。企业需补充提交已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2、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旧办法认定,双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_双软企业_山东潮信云计算有限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已满的企业,按照新办法重新认定。3、2011年1月1日后成立,按照旧办法认定的企业,须按照新办法重新认定。2012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补充提交2011年度的申报材料。4、2013年4月1日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按照新办法进行认定。双软企业 增值税开票13%,下游企业抵扣13%。在开票日的下一个报税期,享受退税10%。也就是增值税开13%的发票,只需要交3%的税。企业所有得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也就是自有利润开始年,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减半后比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申请条件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注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依据新办法和申报指南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对研究开发费用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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