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石A、宝石B
股票代码:000413(A股)、200413(B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住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0311-8668876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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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2011年8月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东旭集团受让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94%股权。
六、本次权益变动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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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节 释 义 ...............................................................................................................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三节 股权转让目的 ................................................................................................. 7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 10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1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 12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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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宝石、宝石股份、上市公 指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深证交易所司 上市公司
宝石集团 指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宝石*
大股东,目前持有宝石28.93%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家庄 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
石家庄市国资委将其持有宝石集团 22.94%的股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 权转让给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让、本次受让、本次权益 指 转让完成后,东旭集团持有宝石集团70%的股权,变动 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宝石集团30%的股权,东旭
集团通过宝石集团间接控制宝石28.93%的股权。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指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
转让合同》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 指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告书 动报告书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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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石家庄市国资委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6205558-5
类型:机关法人
法定代表人:段致平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政编码:050011
主要职责:1、根据市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6、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7、起草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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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公司职务 国籍 居住地 是否有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段致平 主任、*书记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张旭平 *副书记、纪委书记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韦 东 副主任、*委员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张 林 *副书记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李建柱 副主任、*委员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赵康彪 *副书记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宋夕元 副主任、*委员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张 征 监事会主席、*委员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孟超英 监事会主席、*委员 中国 石家庄市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形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间接持股比例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48.06%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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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权转让目的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按照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和宝石集团生存发展的现实需要,宝石集团必须调整国有股权比例,推进企业经济机制的转换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010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国资委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汇报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拟对宝石集团进一步实施资产重组的报告》(市国资〔2011〕288号文),拟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宝石集团国有股股权实施转让。2011年1月4日,市政府通过批阅卡的形式,同意宝石集团资产重组工作按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
之后,宝石集团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股权转让事宜,2011年6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召开第30次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小组会议,原则同意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宝石集团52.94%国有股权中的22.94%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规定的受让人条件,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对外转让。2011年6月30日,石家庄市国资委将持有的宝石集团22.94%的股权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石家庄市国资委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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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宝石集团52.94%的股权,通过宝石集团间接控制宝石股份28.93%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2日,石家庄市国资委与东旭集团签署了《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当事人:
甲方(股权出让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股权受让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宝石集团22.94%的股权。
3、转让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五亿叁仟零陆拾贰万壹仟柒佰圆整(¥53062.17万元),该转让价为2011年6月30日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转让价,不含评估基准日至完成工商登记日的期间损益。
4、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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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至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圆整(¥16000万元),直接冲抵转让价款;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人民币壹亿陆仟八佰万圆整(¥168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冲抵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余款人民币贰亿零贰佰陆拾贰万壹仟柒佰元人民币(¥20262.17万元)以现金付讫。
5、先决条件:
(1)甲方、乙方各自有权机构作出决议,批准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国有股权交易合同的签订;
(2)本次股权转让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后,宝石股份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有的宝石集团 22.94%股权,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无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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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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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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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致平
签署日期: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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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1. 石家庄市国资委组织机构代码证
2.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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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黄河大道9号
股票简称 宝石A 股票代码 000413信息披露义务人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石家庄市中山东
理委员会 册地 路216号1号楼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否为上市公司*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大股东 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被 持股数量:110,785,500股 持股比例:28.93%
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
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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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是 否√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是 否√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是 否√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致平
签署日期: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