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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意见》要求,当前要重点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意见》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专项考核。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十二五”时期,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