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40000.00

产品名称: 医疗机构许可证

医疗机构许可证

产品价格:40000.00

产品数量:20

保质/修期:1

保质/修期单位:

更新日期:2018-09-01

产品说明

医疗机构许可证 七是及时从重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明确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出现新农合重大管理问题,要追究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等部门,开展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联合监督检查,即时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组织造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一律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于参与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公职人员和医务人员要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必要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许可证;对于触犯刑律的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商报记者观察到,目前的京东医药城在销售上与普通旗舰店无异,消费者可直接加入购物车购买药品。目前网售处方药仍未解禁,若不能区分个人或企业买家,则会触碰政策红线。京东表示,由于yao.jd.com的业务定位明确为B2B,因此在最初上线试运行时,就针对店铺和商品进行了降权、沉底,避免在个人用户浏览时露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未经认证的用户即使看到了药品,也无法提交订单,且会收到系统提示,联系京东,进行认证。我们对药品采买用户的认证资料除了基本的三证外,还包括GSP证、药品交易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针对医院/诊所)、质检/药检报告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4、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如: ①变更名称:提供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批准文件;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③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④变更诊疗科目:新增诊疗科目需出具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执业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新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情况;涉及放射新诊疗科目,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⑤变更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⑥医疗机构涉及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者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4、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如: ①变更名称:提供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批准文件;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③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④变更诊疗科目:新增诊疗科目需出具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执业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新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情况;涉及放射新诊疗科目,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⑤变更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⑥医疗机构涉及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者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一种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2)所在地人口分布、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300米左右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4)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建筑面积及实用面积、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0)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1)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2)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4、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如: ①变更名称:提供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批准文件;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③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④变更诊疗科目:新增诊疗科目需出具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标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执业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新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情况;涉及放射新诊疗科目,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⑤变更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⑥医疗机构涉及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项目者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武汉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变更法人代表/医疗机构许可证/达尔文口腔医疗管理(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变更法人代表/医疗机构许可证/达尔文口腔医疗管理(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3、经民事登记的医生集团可以组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通过这些机构而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从而取得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的法律资质,另外亦可使集团内的医生注册于这些医疗机构,从而符合《执业医师法》。在前述1、2项目前难以突破的情况下,由医生集团直接组建诊所、医院便是无奈之举,但这是重资产,不免又走上社会化办医的老路。不过医生集团办医与资本办医,在法律上、商业上、医疗服务上应当存在实质性差异,至于会走到什么程度,拭目以待。 .达尔文口腔医疗管理(武汉)股份有限公司___医疗机构许可证

供应商信息

公司名称:达尔文口腔医疗管理(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岸区聚龙大厦

所属行业:管理咨询

联系人:马 先生

手机号码:1387127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