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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聚乙烯醇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涉案产品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资料显示,2004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聚乙烯醇进行反倾销调查。同年10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作出无损害裁决。2010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由于申诉方将无损害裁决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根据贸易法庭的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无损害裁决修改为损害裁决。国际贸易法庭肯定了该裁决。但进口商DuPont公司将修改后的肯定性裁决上诉到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9年12月23日,巡回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肯定了损害裁决。2010年3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产业损害初裁结果通知美国商务部。
加拿大联邦创业移民即加拿大跨国派遣工作签证(intra company transfer work visa),即加拿大境外的公司在加拿大本地成立子公司,并将境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派往加拿大子公司工作,从而使该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加拿大工作签证,全家享受当地免费医疗和公立教育,并且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通过加拿大所在省份的技术移民申请转永居。申请该工作签证没有名额限制,也无需加拿大劳工部审核,对于申请人本人的年龄、语言和资产来源没有任何要求,半年之内即可登陆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创业移民即加拿大跨国派遣工作签证(intra company transfer work visa),即加拿大境外的公司在加拿大本地成立子公司,并将境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派往加拿大子公司工作,从而使该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加拿大工作签证,全家享受当地免费医疗和公立教育,并且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可以通过加拿大所在省份的技术移民申请转永居。申请该工作签证没有名额限制,也无需加拿大劳工部审核,对于申请人本人的年龄、语言和资产来源没有任何要求,半年之内即可登陆加拿大。
申请人:在申请前三年需要在该公司拥有至少一年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或公司核心业务部门主管的工作经验,所属职位在企业架构;申请人获批工作签证后,需要按照商业计划书在加拿大当地完成投资、雇佣等创业行为,加拿大公司的主营业务需与国内公司业务相关联,投资金额至少10万加币起,雇佣至少一名全职员工。国内公司:成立满三年;过去一年报税营业额达到500万以上;公司全职员工达到15人以上;或者 成立满五年;过去一年报税营业额达到250万以上;公司全职员工达到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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